涉未經授權助鄒家成寄投訴信罪成判罰款 助理律師向高院申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

涉未經授權助鄒家成寄投訴信罪成判罰款 助理律師向高院申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

涉未經授權助鄒家成寄投訴信罪成判罰款 助理律師向高院申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涉未經授權助鄒家成寄投訴信罪成判罰款 助理律師向高院申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

高院上訴維持定罪

申請人為胡詠斯(30 歲,助理律師)與同案被告鄒家成(26 歲,無業),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於 2023 年 5 月 2 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文件攜離監獄,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鄒被判監 3 日,胡被罰款 1,800 元。

原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早前就本案裁決時指,《監獄規則》除了確保在囚人士的基本權利,亦對在囚者的通訊和探訪安排施加規定,為了「達至有效的監獄管治,依照懲教署的內部指引,是不可或缺的」,而法例沒有授權在囚者在署方亳不知情、未進行保安檢查下,自行寄出投訴信,否則「無疑破壞監獄保安制度」。

鄒獲改判罰款

胡、鄒其後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維持定罪原判,但改判鄒家成罰款  1,800 元。她指,縱使囚犯享有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申訴的權利,懲教在批准前搜查信件是有法可依,鄒沒通知署方進行安檢,證明表格是未獲授權物品。而律師必定知情,才會在不通知懲教人員下,擅將表格帶離監獄。

法官又指,原審量刑時忽略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人員沒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投訴信,認為鄒罪責較輕,即使鄒是在囚人士,罰款已恰當反映其罪責,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

案件編號:HCMA350/2024(FAMC26/2025、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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